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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约定的四个必知

2015-04-20 09:31

来源: 原创

本文同时发布到:无 HR活动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公司通常会与重要岗位的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在该员工离职后,通过支付其一定的补偿金,来限制其进入竞争公司工作。在HR的实际工作中,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操作却较为复杂,所以小编在此为您总结了四个“必知”,帮您更好的把控竞业限制的风险点。
必知一: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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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员工,只有以上三类人员才可适用。以上三类人员以外的员工,如前台、后勤服务等不涉及公司秘密的岗位,公司原则上不能与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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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二:竞业限制只在一定的行业、地域及期限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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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行业、地域及期限等,行业、地域及期限的范围双方可自行约定。行业范围一般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地域的范围一般结合员工所涉秘密的性质、影响程度来决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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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三:公司与员工若未约定补偿金数额,则按该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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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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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双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但无论是约定的数额还是参考确定的数额均不能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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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四:竞业限制协议提前解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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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解除时,若员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那么公司需向员工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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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员工离职后,因公司的原因三个月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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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之初,未约定竞业限制事项,而到了员工离职之时,再与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往往拒绝签订。因此,为避免这样被动局面的出现,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时,就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以减小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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