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如何设置才能为公司所用?
来源: 原创
一、案例介绍
某公司招聘前台人员时,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未婚”。经过几番面试,公司录用了小王。但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发现小王已经结婚,后小王承认在求职时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
此外,小王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曾多次与客户发生口角争执,对公司的客户关系及对外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且在小王入职之初,公司曾告知小王前台岗位的录用条件,其中一条便是:不得与来往客户发生争吵冲突。
鉴于此,公司认为小王在应聘入职时存在欺诈,且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决定,于是提起劳动仲裁。
二、案例分析
(一)招聘条件能否要求女职工未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未婚的条件,本身违反了法律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借此主张劳动者存在欺诈不符合法律要求。